对于留守儿童的关爱问题,无论是研究者还是法律政策的制定者,都应该树立正确的理念,其中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利益平衡中应该突出儿童利益优先。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家庭生活改善的需要、父母个人发展的需要、留守儿童利益的满足等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我们在考虑各种需要、平衡各种利益满足中应当突出儿童优先。儿童优先既是国际的共识,是我国参加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是否坚持和有利于儿童优先,是衡量法律政策是否属于良法的一个重要标准,这是一把尺子!
二是监护制度中应该强化义务责任。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父母的权利和义务。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人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我们反对以权利本位去构建家庭制度,更反对按照强调监护人权利的思路去完善监护制度。只有监护人尽了责任和义务,监护人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地实现。目前婚姻家庭领域中个人主义泛滥、财产关系反客为主以及忽视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倾向是错误的。
三是社会政策中应该关注家庭领域。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长期以来忽视支持家庭的政策。生育的社会价值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政策承认和支持,关爱留守儿童应从改善家庭政策开始,如家庭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四是家庭教育立法中应该强调服务支持。未来的家庭教育立法,应把重点放在国家和社会如何支持、服务、指导家庭教育,使家庭教育拥有更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支持。
最后,在城镇化法律政策、人口迁移法律政策、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家庭法律政策、教育法律政策的制定中,既要有普惠性的政策,也要有针对如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政策。普惠中关注特殊是很重要的,是真正公正的体现。(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明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