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和指导我校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研究生实践、科研和创新创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完成1个创新创业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三条 参与创业的研究生可申请休学。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四年。
第二章 学分认定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凭相关证明材料可获得创新创业1学分。
1.科研成果: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2.科研训练: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须有报告、实物等成果,并提供教师书面证明材料)。
3. 创新创业:参加创新创业项目不少于1项或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等,不少于1项。
5.竞赛活动:参与校级及以上学术或科技类竞赛并获奖,不少于1项。
6.在学期间获得教师资格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等从业资格证书。
7.参加社会实践或志愿者活动1周以上,并提供相关证书或3000字以上的社会调查报告。
8.其他经审核认定为创新创业的实践成果或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学校每年10月份中期考核期间集中组织对毕业年级研究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研究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毕业审查期间再次对毕业年级研究生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培养院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成果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培养院系对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学分认定,并录入系统。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归档备查。
3.研究生处根据培养院系提供创新创业学分数据,进行毕业审核。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学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培养院系和研究生处要负起审查与监督的责任,对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学分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本规定从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